政策类别:综合类
发文编号:呼党发〔2019〕9号
印发日期:2019年3月1日
政策措施:
(一)管理体制
1.研究探索将科技城纳入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建设管理体系,争取享受呼包鄂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先行先试政策。
2.市区两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城设立办事窗口,实现所有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在科技城办理。
3.支持科技城按照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和管理法治化的要求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建立入园企业和项目全程帮办服务机制、全面营造依法办事、公平公开、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开发建设运营
4.由市属国有企业牵头组建科技城投资开发公司,对科技城实施整体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合理设置收益模式,合理设定产业用房自持比例,以租让结合方式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低成本产业用房。
5.科技城内重点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工程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分别由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企业根据科技城年度开发计划及时跟进建设。
(三)财政资金支持
6.从2019年起,10年内科技城实现税收的市区留成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用于科技城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新城区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政策兑现。
7.市财政出资2亿元、新城区出资1亿元,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形成15亿元左右的基金规模,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有基金需求的高端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以及符合科技城产业定位的其它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投资入股。
(四)土地供应管理
8.社会资本建设的公益性设施、科研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该类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项目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9.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可以经双方协议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用地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平等竟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生产技术、投资规模、建成投用时间等要求作为用地出让前置条件。
10.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住房试点项目用地以“限房价、竟地价”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潜在的热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可以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科技、商服等用途的建设用地搭配出让,避免异常高地价,稳定市场预期。
11.合理确定用地出让底价。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审定的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大学生安居保障住房试点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呼政办发〔2014〕7号)规定的成本收益法价格确定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城基准地价的70%。项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绿地取得费用不再从宗地成本分摊、由市财政从出让土地收益中以宗地为单位及时支付。其它商住用地按照底价确定办法确定出让底价。
12.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规划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投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在国家《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13.土地利用实行全覆盖、全要素、全过程系统化,精细化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提商土地利用绩效。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关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生产技术、投资规模、建成投用时间和节能、环保、就业等要素,全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实施动态评估评价,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要求,实现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管。
(五)科技资源引进及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在全面落实《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17〕61号)、《呼和浩特市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呼党发〔2018〕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呼和洁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呼政发〔2018〕17号)等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4.中科院、“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及分支机构,正式运营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租用产业用房的,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免费使用期10年。
15.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及分支机构,中央企业、主板上市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且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正式运营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租用产业用房的,免费提供3000平方米,免费使用期10年。
16.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解化器,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入孵企业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并在我市落户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科技城投资开发公司持有的产业用房,可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重点培育的创新创业主体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18.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接照运营绩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19.引进知名科研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总部企业等,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100%、后3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20.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带头人、核心技术人员给予连续5年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规定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
21.引进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天使基金,按照基金规模的2%给予单只基金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按业绩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2.对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按照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3.对经基金管理行业协会备,新设或者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募集規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只基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照企业货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享受补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5,设立科技创新券,每年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发放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购买技术服务和开展产学研活动。
26.试点实施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住房政策,以租售结合方式向大学毕业生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27.引进对科技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项目等,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