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31 浏览次数:76次

政策类别:产业类

发文编号:呼政办发〔2018 〕82号

印发日期:2018年1102

政策措施:

  第一条  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让基准地价,参照以2017年1月1日为基准日修订的住宅基准地价的30%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二条  对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及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公共配套待遇,用电、用水、用热、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不得将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作为收费评判的标准。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管理先进、信誉良好、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安宁疗护、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专业机构,在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共享;社会力量举办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准入。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经验收合格可同时挂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两块牌子,享受医疗行业和养老行业的双重政策优惠。工商部门可办理“一址多照”,即一个地址存在两个营利性机构,核发两个营业执照。

  第七条  放宽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预留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经认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社会力量办医院通过医院等级评审取得三级甲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机构,并执行与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及定点机构总数限制等作为是否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评判标准;社会力量开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特色诊疗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十条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标号:ZG-2018-28号。